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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确定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地位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部门,要负责整个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资金的拨付。它有责任保证预算及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合理与监督,而且从我国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来看,也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的,其实施效果有目共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能更好的监督管理和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法律的实施。但同时执行本规定也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第一,财政部门作为预算拨款部门,如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分离。因为本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势必涉及财政部门拨款项的职责,对他们的这种行为也需要进行有效监督。如果对这两种职责不加分离,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第二,考虑保持的统一性,本法将工程建设的政府采购仍纳入本法调整,对其招标投标确定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依据该法确定的监管部门为国家计划部门,这便有一个如何协调本法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对于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监督应由财政部门负责,而对于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则应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